为严厉打击销售、使用“鬼秤”“作弊秤”导致“短斤缺两”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秩序,今年以来,郴州市市场监管理局组织对市城区农贸市场、大型生活超市及相关市场主体开展计量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郴州市罗家井市场A栋1楼97号摊位经营户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3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郴州市北湖区罗家井市场A栋1楼97号摊位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用一个2000g的标准砝码进行称重测试,该台电子秤实际显示数值为2030g。执法人员依法将该台电子计价秤送郴州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称量蔬菜用于贸易结算,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跟踪督查,当事人已重新购置合格的计量器具。
二、郴州市罗家井市场C栋1楼1号门面水产经营户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3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郴州市北湖区罗家井市场C栋1楼1号门面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台电子秤使用1个5000g的标准砝码进行称重测试,该台电子秤实际显示数值为6000g。当事人对上述检查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承认主观上采用数字键调控造成短斤缺两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将该台电子计价秤送郴州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称量水产品用于贸易结算,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跟踪督查,当事人已重新购置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郴州市郴江商贸城菜市场一楼346号家禽经营户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3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郴州市郴江商贸城菜市场一楼346号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用1个2000g的标准砝码进行称重测试,该台电子计价秤实际显示数值为2045g。执法人员依法将该台电子计价秤送郴州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称量家禽用于贸易结算,其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行政指导和跟踪督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四、郴州市苏仙区荣华海鲜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2月2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综合大市场的郴州市苏仙区荣华海鲜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用1个2000g的标准砝码进行称重测试,该台电子秤实际显示数值为2305g。执法人员依法将该台电子计价秤送郴州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称量水产品用于贸易结算,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郴州市北湖区天城秤具经营部涉嫌制造、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4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郴州市北湖区天城秤具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1台电子秤用1个1000g的标准砝码进行称重测试,该电子秤实际显示数值1305g。同时,现场还发现当事人销售的6台电子计价秤没有铅封。上述7台电子计价秤经郴州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具备欺骗性使用特征,结论均为不合格。
当事人制造、销售上述经检定认定具备欺骗性使用特征的电子计价秤,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制造、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六、郴州市北湖区菜篮子商行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秤案
2024年4月25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郴州市北湖区同心路建材市场北苑路11号门面郴州市北湖区菜篮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用1个2000g的标准砝码进行称重测试,其实际数值为2020g,执法人员按电子计价秤M1、M2、M3、M4键,数值分别显示为2020g、2200g、2300g、2400g,该电子计价秤涉嫌为档位作弊秤。该台电子计价秤经郴州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称量肉类用于贸易结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七、郴州市新世纪花园23栋59号鲜盛水产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10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郴州市新世纪花园23栋59号鲜盛水产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用1个2000g的标准砝码进行称重测试,该台电子计价秤实际显示数值为2045g。执法人员依法将该台电子计价秤送郴州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称量水产品用于贸易结算,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八、郴州市鑫沙苑农贸市场鱼类6号摊位经营户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10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南路35号鑫沙苑农贸市场鱼类6号摊位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用1个2000g的标准砝码进行称重测试,发现该电子计价秤显示数值为2400g。执法人员依法将该台电子计价秤送郴州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称量水产品用于贸易结算,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