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局关于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有效防范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全市市场监管部门针对销售不合格“灶、管、阀”等燃气器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公布如下:
案件一 丹东市振兴区小于炊具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灶具案。2024年3月7日,振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丹东市振兴区小于炊具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台商用燃气灶没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国家标准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燃气灶具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丹东市振兴区海海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和燃气软管案。2024年3月14日,振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丹东市振兴区海海商店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1台家用燃气炉具没有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要求;9.5米燃气软管无合格证,管体上只有燃气、煤气、天然气字样,无任何执行标准等标识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燃气灶具、燃气软管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 丹东市振兴区福春市场俊霞电器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软管案。2024年2月28日,振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丹东市振兴区福春市场俊霞电器商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卷燃气连接软管产品及外包装上未发现厂名、厂址及执行标准等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出该产品的进货渠道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燃气软管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 丹东市振兴区鑫诚厨具酒店用品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具案。2024年3月25日,振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辖区内燃气器具相关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时发现,振兴区鑫诚厨具酒店用品商店向我市某餐饮店销售的3台商用燃气灶没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国家标准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 丹东市振兴区福景园市场董娟日杂摊床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软管案。2024年3月14日,振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丹东市振兴区福景园市场董娟日杂摊床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4米燃气连接软管产品及外包装上未发现厂名、厂址及执行标准等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出该产品的进货渠道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燃气软管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 宽甸满族自治县大川头镇五金生产资料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软管案。2024年3月13日,宽甸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在接到省局对宽甸满族自治县开展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质量暗访专项行动反馈后,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4日对宽甸满族自治县大川头镇五金生产资料商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5米燃气连接管产品及外包装上未发现标注规格、产品标准、生产日期及使用期限等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出该产品的进货渠道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燃气软管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 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道办事处永昌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调压器案。2024年3月22日,振安区市场监管局对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道办事处永昌百货商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2个燃气灶具无熄灭保护装置,3个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具有可调节功能,标识中均无产品执行标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出该产品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燃气灶具、调压器并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