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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深圳多个商家被罚!

2024-05-20 16:03:05 深圳市场监管

为落实国务院开展电动自行车

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有关部署

筑牢深圳市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底线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

质量安全整治百日攻坚行动

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

非法改拼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今年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254人次,检查生产单位8家次,销售门店3563家次,发现问题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726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69份,立案201宗。

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01

深圳市智雄电动车有限公司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市市场监管局福田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有一台待售的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为65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其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该电动自行车对外销售价为2100元/辆,货值金额为21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的电动自行车;2.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人民币6300元。

02

深圳市罗湖区九号鑫瑞科技开发中心

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市市场监管局罗湖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地址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1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超过了350mm,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项尺寸限值的要求,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扣押。

经查,该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测量达600mm,对外标示的销售价格为2999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台;2.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人民币8997元。

03

深圳市南山区东兴电动车销售车行

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电动自行车头盔案

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存放无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头盔25个。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

经查,上述产品没有3C认证标志和3C证书,该批电动自行车头盔采购价为8元/个,销售价为12元/个,总货值300元,未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头盔25个;2.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人民币900元。

04

凌欣达(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销售抽检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产品合格证、短路保护、充电器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

经查,该产品采购价5299元/辆,销售价5499元/辆,共销售1辆,货值金额共计5499元,违法所得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人民币16497元。

05

深圳市龙鑫车行有限公司

销售抽检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市市场监管局龙华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专用充电器“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标准要求。

经查,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专用充电器共进货6个,销售6个,进货价36元/个,销售价人民币60元/个,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6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4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4元;2.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人民币1080元。

06

深圳市大鹏新区爱雅电动自行车零售店

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市市场监管局大鹏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对该电动自行车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涉事商家承认对在售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增加电瓶数量和修改鞍座长度,导致车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经查,涉案电动自行车共进货2台,均已对外销售,货值金额为11798元,违法所得2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2.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人民币35394元。

接下来

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开展

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大排查大执法“百日攻坚”行动

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规范行业经营秩序

坚决消除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隐患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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