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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 第六期

2024-05-22 14:30:42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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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元市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药店发布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案

2023年9月22日,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自行印制含“冬季族病 手脚冰凉、支气管炎、老寒腿老胃病、肩周炎、关节疼痛腰腿疼痛等寒症 ”“反复生病、手术术后、不孕不育、各种细菌真菌感染皮肤问题、疑难杂症、新冠甲流等建议100%联合用药,常规疗法+免疫疗法”等内容的宣传页6份,与产品一同置于货架上供顾客选购、查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月5日,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查处周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1月17日,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接举报后于某工业园区查获周某待销售的叉车1台,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叉车出厂随车资料、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资料,经商标持有人鉴定,系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犯罪,2024年1月2日,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将该案移送广元市公安局侦办。

3.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店使用未经他人许可的商标案

2023年10月25日,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件,称苍溪县某店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鄂尔多斯”字样作为门头广告,严重侵犯其公司商标所有权,要求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店外门头及店内收银台后墙壁上均张贴有“鄂尔多斯”标识。当事人未能提供“鄂尔多斯”商标授权使用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二)项的规定。2024年2月2日,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4.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美容美体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1月17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美容美体店接待室货架底层货架上售卖的5盒“可伊娜”净肤清颜液和1盒净肤清颜霜超过使用期限,货值金额按现场查获计算为132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4年3月14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已超过使用期限产品,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5.广元市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12月12日,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某店所售产品“羊肚菌”使用“特级”进行宣传,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其所售商品为“特级”的相关证明资料,系自我认知宣传其为“特级羊肚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及时予以改正,且相关商品销售数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2024年3月11日,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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