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市各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修武县某小学进货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4年3月4日,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修武县某小学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食品仓库中摆放的标识为“佳隆”港厨鸡鲜汁复合调味料、标识为“紫林”厚道醋等2种食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索证索票等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3月14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修武县某小学进行监督检查,当场要求提供抽查的食品索证索票等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现场仍不能提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4月7日,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焦作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3年11月23日,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抽检不合格食品“爆米香三层紫米面包”、“菠萝口袋面包”的核查信息,两份《检验报告》中涉及的生产企业均为焦作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3日将两个报告并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在涉案产品运输等环节存在食品安全管控措施缺失问题,未尽到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主客观方面存在明显过失,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菌落总数、大肠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成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2月4日,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博爱县某食品店对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作假商业宣传案
2023年9月27日,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博爱县某食品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聚集有数十名老年人,正在观看该店工作人员播放的视频。该视频介绍老年消费者服用创建牌西洋参灵芝口服液及戴姆乐®羊奶粉可以治疗各种慢性疾病,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商品以及现场发现的记录本及该店内用于推介商品的电脑主机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共经营三种商品:创建牌西洋参灵芝口服液、戴姆乐®羊奶粉以及黑精熊参片,均不具备疾病治疗功能,更不能治疗慢性病。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对经营的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另查明,当事人作为食品(预包装)经营者,购进涉案食品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查验产品供货方的经营许可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票据等资料。
当事人在经营食品及保健食品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
当事人在经营食品、保健食品时,通过播放视频、PPT的方式暗示消费者其商品可以治疗疾病,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河南某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飞天鱼®”饮用天然苏打水案
2024年1月3日,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对河南某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该批次“飞天鱼®”饮用天然苏打水的情况进行核查。
经查,河南某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受河南某饮品有限公司委托并使用其提供的包装瓶及包装标签于2023年4月17日生产了40件“飞天鱼®”饮用天然苏打水。至核查时,该批次的“飞天鱼®”饮用天然苏打水已全部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焦作市某食品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3年11月6日,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收到的焦作市某食品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4日生产涉案食品,2023年8月13日销售给山东某食品批发部30箱,销售单价是39元/箱,共30箱。该批食品(生产日期:2023-08-04)经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当事人未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案、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7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