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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度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05-28 14:18:20 崇川市场监管

2024年,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以案件查办为抓手,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着力稳定市场秩序,不断提升消费信心,有效激发高质量发展动能。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南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蓄电池案

2023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供应商处(另案调查)购进51台涉案汽车蓄电池对外销售,上述汽车蓄电池上均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张贴有“奥迪”、“宝马”等标签。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3215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蓄电池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行为。2024年2月7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6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南通市某医院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发布肉毒素广告案

2024年3月5日,南通市某医院在微信公众号上对其开展的肉毒素注射美容项目优惠活动进行了广告宣传,广告中涉及的肉毒素通用名称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其隶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不得作广告,上述广告发布前也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

当事人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发布肉毒素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5月6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崇川区某饰品店价格欺诈案

2024年3月6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崇川区某饰品店广告宣传其销售的黄金价格为438元/克,与其实际售价不符。经查,当事人在营业场所通过展板、彩旗、吊板等方式展示有“全场黄金,438元/克”、“5享1”等内容。上述展示内容中的“全场黄金,438元/克”为字体大小1700号的大号字体,“5享1”为字体大小为138号的小号字体,大号字体是小号字体的12.3倍。当事人活动期间销售的黄金正常售价为558元/克。

当事人在经营商品过程中,显著弱化标示以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我局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王某利用“江鲜”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案

2024年3月14日,我局接上级交办,某酒店的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三月天,刀鱼鲜!来**品尝长江第一鲜”的内容。2024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酒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长江渔获物,该酒店经营的是“海刀鱼”,当事人微信朋友圈也已无上述内容。经查,当事人系该酒店营销部经理,虽知晓该酒店经营的并非“长江刀鱼”,但仍未经公司授权,擅自编辑“不时不食!三月天,刀鱼鲜!来**品尝长江第一鲜”等文字内容发布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

当事人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22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崇川区某日用百货商行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12月,我局收到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具有可调节功能,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遂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确认上述调压器为其销售,至调查之日起已售罄。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3月11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调压器2只、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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