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案例沙龙>>

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桂在真打”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件

2024-06-05 12:51: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4年以来,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桂在真打”行动,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查办一批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件。

01

黄喜文销售名称标注为“风湿跌打通筋丸”的假药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30日,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柳城县公安局移送的黄喜文销售假药一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以10元/袋的价格从何金荣处购买名称标注为“风湿跌打通筋丸”的药品用于治疗自己痛风,于2020年5月开始以25元/袋的价格向其他人进行销售,对外宣称该药品可以治疗痛风。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生产厂家资质、供货商资质、药品注册证、合格证等材料。

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消费者就医时应选择正规医院,如果误用假药,应及时到医院进行观察,避免损伤重要脏器。

02

融安县电动车商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5日,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6辆无电池的“爱  玛”牌电动自行车疑似有外设蓄电池托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

2023年9月22日,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现场对涉案的上述6辆电动自行车核查,发现其中3辆电动自行车未有外设蓄电池托架,不做检定;对另外3辆外设蓄电池托架的车辆进行检定送检。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定的《检验报告》显示,检定的3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项目均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融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近年来,因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上路造成的交通事故层出不穷,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此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出台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管理规定。但个别企业和经销商为获利不顾国家各部门规定,制造、销售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不符合国家标准或降低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为有效遏制这一现象,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打击电动自行车行业的违法行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

03

融安县王记水产品批发商行违法使用不合格电子秤损害消费者利益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23日,融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1台型号为“恒立ACS-30型”和1台型号为“KKK®衡器世家”的电子计价秤在按下秤上不同的按键按钮时更改称重示值,涉嫌存在作弊行为。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2台电子计价秤后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直接用于水产品的称重计价。同时,当事人熟知并使用涉案电子计价秤的作弊功能,人为操作改变称量示值。

经融安县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上述2台电子计价秤均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有关规定,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2台电子计价秤,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通过使用涉案电子计价秤的作弊功能进行交易结算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遏制了“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有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04

柳州碧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及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鱼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执法人员迅速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售出的1瓶“山崎12年单一麦芽威士忌700ml”及在售的1瓶“山崎1923单一麦芽威士忌700ml”并非宾三得利洋酒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销,为冒用他人厂名产品,标签含虚假内容。当事人售出的1瓶“日本一甲G&G特级威士忌”,该款食品无中文标签,经对包装进行翻译得知该款食品产地为日本千叶县柏市增尾967大日本果汁株式会社,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经营的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食品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资质及食品的相关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鱼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该案的办理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对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认识,对相关从业者具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同时,在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下,对积极配合调查的当事人给予减轻罚款处罚的决定,也进一步落实了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

05

柳州市柳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31日,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柳州市柳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粉利经抽样检验,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产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粉利》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于2024年1月17日生产不合格粉利共750kg,包装成150包,每包净含量5kg的成品。当事人所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对2024年出厂的7个批次产品留存样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抽检的方式能有效发现厂家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厂家违法行为,也有利于帮助企业发现产生食品不合格的原因,针对不合格原因有效纠正企业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通讯员 徐茜

(责任编辑:陆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强监管 优服务 助发展——湖北奋力 ...

  • 点亮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未来发展“智慧 ...

  • 国家竹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江西 ...

  • 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实 ...

  •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顺利完成C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