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严厉查处“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守牢市场监管领域的安全底线。现公开曝光一批计量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全市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案例一: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8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餐饮店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后厨发现电子台秤1台。执法人员将5kg标准砝码放置在上述台秤称重,该秤显示重量为5.5kg。经海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定,该秤为芯片按键作弊秤,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2024年5月8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查办中。
案例二: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12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海门街道宏伟市场开展电子计价秤专项检查时,发现周某摊位用于销售活鱼称重结算的电子秤为改装秤,按“用”按键重量准确,按面板上“精、品”两个按键,会显示不一样的重量,500克砝码能相应称出550、600克两个不同的重量。因当事人未规范建账,故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当事人使用可通过按键自行调整所售商品称重数值的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5月13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等规定,作出没收电子秤一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烧鸡公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11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烧鸡公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台电子秤用于称重活鸡计算价格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将5kg砝码置于上述电子秤上称重,电子秤显示重量5.40kg。经检查,该电子秤未见有效期内的强制检定合格证,未见有效铅封。经检定,该电子秤不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要求,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因当事人未规范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5月17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电子计价秤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9日,根据群众举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1台用于销售活鱼时称重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将1kg标准砝码置于上述电子秤上称重,发现该秤可通过不同按键更改显示重量。因当事人未规范建账,故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当事人使用可通过按键自行调整所售商品称重数值的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3月29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牛肉经营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1月2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在某牛肉经营部购买的牛肉缺斤少两。执法人员对涉案电子秤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南通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该电子秤不合格。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当事人主动销毁不合格涉案电子台秤。因当事人未规范建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2024年3月13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