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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公布10起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024-07-01 14:22:05 宁夏市场监管

为扎实推进全区市场监管系统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发挥特种设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压紧压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力震慑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持续打击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结合“安全生产月”“特种设备安全日”活动,集中公布一批特种设备典型违法违规案例。

案例1 宁夏蒙天乳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4年3月1日,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宁夏蒙天乳业有限公司空压机房内有一台在用压力容器,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设备的有效检验报告。经进一步核查,该公司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宁夏蒙天乳业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案

2024年2月29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维护保养项目不全面,对没有进行实际维护保养的项目却在维护保养单上对应的项目打“√”,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责令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宁夏灵浩工贸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2月24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宁夏灵浩工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有4台叉车正在进行装卸作业,该公司不能提供上述叉车有效检验报告。经进一步核查,该公司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宁夏灵浩工贸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宁夏玉鉴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案

2023年10月30日,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开展电梯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企业证后监督检查的通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会同宁夏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查中心,对宁夏玉鉴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所维保的某小区一电梯进行维保质量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层轿门门头、轿顶、地坎卫生不清洁;2、井道照明工作不正常;3、曳引轮槽内不清洁(有油泥);4、绳头固定螺母松动;5、层门电气触点不清洁;6、部分楼层门锁啮合深度小于7mm;7、部分层门紧急开锁底座螺母松动,自动关门装置端部缺开口销;8、维保记录单部分项目填写错误。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责令宁夏玉鉴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 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燃气压力管道案

2023年6月27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建设的4个天然气管道项目,在建设完成后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就通气投入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1万元。

案例6 石嘴山市新大运加油站进行气瓶充装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11月14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嘴山市新大运加油站气瓶充装行为进行安全检查,抽查当事人2023年10月28日08:53至9:00间LNG充装区域监控,发现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董某某现场单人实施气瓶充装作业,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并对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经进一步核实,当事人在进行气瓶充装时,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宁夏文锋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检验车用气瓶案

2023年9月,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夏文锋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检验车用气瓶过程中,存在对送检车用气瓶未按规定静置、未设置警示标志、未设置静电释放装置等问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送检的车用气瓶实施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宁夏文锋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人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隆德县兰鑫液化气供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3年7月,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隆德县兰鑫液化气供应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充装角阀超过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2023年8月,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隆德县兰鑫液化气供应站整改情况“回头看”,发现其未予有效整改,仍对角阀超过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隆德县兰鑫液化气供应站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 石家庄市石化压力容器检测站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案

2023年4月,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博远橡胶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石家庄市石化压力容器检测站对宁夏博远橡胶有限公司出具的22台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日期造假,同时在定期检验过程中未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8.3.6要求对出厂编号为CM2021094的液氯储罐进行表面缺陷检测,出具虚假检验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石家庄市石化压力容器检测站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万元,对1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4名其他责任人员分别罚款2万元,共计罚款2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银川市宁东东兴气体充装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案

2023年8月,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银川市宁东东兴气体充装厂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银川市宁东东兴气体充装厂《气瓶充装许可证》过期后,又实施了200只氧气瓶充装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银川市东兴气体充装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处以没收违法充装的200只氧气瓶、罚款4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29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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