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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公布5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2024-07-01 14:22:54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 围绕“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主题,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电梯、燃气器具、电动自行车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备设施为重点,持续深入开展执法工作,为警示商家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海南上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保养案

2023年12月8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三亚市天涯区海坡安置区进行电梯安全检查,发现该小区的电梯维保单位海南上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并如实记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保养违法行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梯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关乎电梯的安全运行与使用寿命,电梯维保单位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落实技术服务责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有利于促使电梯维保单位更加注重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规范性,使电梯使用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案例二:三亚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2024年1月23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东岸村委会北侧的海旅免税城进行电梯安全检查,发现该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三亚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继续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违法行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梯定期检验工作是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切实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检验,避免检验不及时导致设备超期运行。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加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案例三:三亚吉阳腾辉创电动车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6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吉阳镇南丁村委会封塘3小组86号一楼的三亚吉阳腾辉创电动车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及支架外形结构,违反《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动自行车以其灵活便捷的特点,成为百姓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部分商家为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违规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加装,增加了行驶安全风险和车辆自燃爆燃率,给电动自行车的安全使用埋下了巨大隐患。本案的查处警示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家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有利于规范电动自行车行业经营秩序,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四:三亚海棠湾林旺广源电器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12月29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三亚市海棠区林旺社区第四居民小组林旺5-2号的三亚海棠湾林旺广源电器商行进行燃气器具检查,发现该商行销售执行标准为已失效标准号GB16410-2007的家用燃气灶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违法行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家用燃气灶1台、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71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燃气灶具是百姓家中不可或缺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存在使用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极易危及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家用燃气灶具的现行标准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于2020年12月24日发布、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GB16410-2007号标准自新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销售商应在新标准与旧标准的过渡期内及时处理有关产品,新标准实施之后,商家继续售卖旧标准产品的,将可能涉及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本案的查处有利于督促商家依法销售商品,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五:三亚泓浚达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案

2024年1月5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水蛟村委会水蛟小组121号的三亚泓浚达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家用燃气灶执行标准为已失效标准号GB16410-2007,且该产品的监制商和制造商在未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情况下,在产品包装上张贴CCC认证标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家用燃气灶31台、罚款3999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家用燃气灶具已自2019年10月1日起纳入CCC认证管理范围,自过渡期满即2020年10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查处本案有利于督促销售商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切实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相关标识,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认证要求,以及警示产品生产商依法依规从事生产活动,切勿作伪造、冒用认证标识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行为,提高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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