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售卖过期食品、餐饮店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超范围经营等,处罚过程中是否应当适用于《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所谓兜底原则?7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回复。
问: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以下简称“三小”)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类似售卖过期食品、餐饮店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超范围经营等现象。 因《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中对于以上违法行为并未作出明确处罚措施,那么在处罚过程中是否应当适用于《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 是否存在所谓兜底原则,宽泛适用于“三小”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总局回复: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三小”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三小”作为一类特殊的主体,对其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地方法规执行。您所提到的河北省“三小”条例第十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本身就是兜底条款,是一种从地方法规到法律的转置,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在食品安全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可以转置。关于“三小”条例的更具体适用,请向“三小”条例的立法部门咨询。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