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保障市场竞争有序、繁荣稳定,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新疆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紧围绕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决策部署,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开展“十大”民生领域“30+N”项微整治专项行动,凝聚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保证“铁拳”行动工作系统一条心,上下一盘棋,依法查办一批群众身边各类的违法案件。现将全州市场监管系统三起民生领域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某商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4月19日,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化妆品23盒,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日,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商行货架上摆放的产品中纳爱斯健爽白专效美白牙膏(净含量120g)、清新牙膏、郁美净儿童霜(25g)、汗丽日穆海娜粉、纳娇植物粉(净含量20g),共5种23盒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购货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食品加工厂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2月6日,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加工厂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04.8元,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1日,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加工厂进行检查,委托检验机构对该厂加工黄面、凉皮使用的咸盐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加工厂在加工黄面、凉皮中使用不合格咸盐生产黄面563千克、凉皮376千克,销售金额共计3004.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奇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案
2024年4月11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7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圣通洛硝苯地平缓释片(Ⅲ),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2024年3月4日,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迅康普乐安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罗燕 ·于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