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安排部署,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燃气和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希望广大电动自行车和燃气用具经营主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杜绝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用具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非法改装、拼装、更换、拆除零部件和装置的电动自行车。兰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将对燃气用具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严厉查处,绝不姑息。
案例一:一鸣金强电动车行销售与强制认证不一致电动自行车案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兰州市城关区摩托车市场一鸣金强电动车行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存在车辆配备电池与车辆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问题。经进一步查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鑫嘉良电动车店销售与强制认证不一致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案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兰州市城关区鱼池口鑫嘉良电动车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电动车店销售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存在车辆配备电池与车辆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问题。经进一步查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书变更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违法事实。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玉庆峰摩托车经营部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机电产品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城关区玉庆峰摩托车经营部销售的6辆电动自行车分别涉嫌加装蓄电池托架、加长坐垫、加装尾箱等改装行为。经进一步查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兰州大洋厨具有限责任销售公司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反馈,在兰州大洋厨具有限责任公司抽检的商标为佳莹(标称)、生产企业为慈溪市长河镇中杰燃气具配件厂、规格型号为JYT0.6L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3T-0408。经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查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予以罚款27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兰永液化气供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在兰州市永登县大同镇兰永液化气供应站抽检的商标为雄鹰(标称)、生产企业为慈溪市雄鹰阀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JYT0.6L、批号为2023-04-1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判定为不合格。经兰州市永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查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予以罚款900元,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要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0件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兰州如意燃气厨具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在兰州如意燃气厨具有限责任公司抽检的商标为超威、标称生产企业为宁波欧绅燃气器具厨具有限责任公司、规格型号为SYT1.2L-1/2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判定为不合格。经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查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予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兰州兰飞工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在兰州兰飞工贸有限公司抽检的商标为群松、标称生产企业为宁波创新阀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SYT1.2L-1/2 S10、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09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和商标为超威、标称生产企业为宁波欧坤燃烧器具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SYT1.2L-1/2 、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09-09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均判定为不合格。经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查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予以罚款158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兰州兴政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在兰州兴政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抽检的商标为超威、标称生产企业为宁波欧坤燃烧器具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SYT1.2L-1/2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判定为不合格。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进一步查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予以罚款594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希望广大市民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用具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非法改装、拼装、更换、拆除零部件和装置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