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永修县市场监管局新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发出首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永修县文体活动中心在开展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文体服务活动中,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天,新城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到永修县文体活动中心,该单位在2023年举办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文体服务的相关活动。经查,该单位虽然设置会员办卡的细则或合同(协议),但未说明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因此出现消费者办卡时不了解会员卡使用规则,持卡到该单位享受服务时又被告知相关文体活动暂未开展,需顺延等投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结合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未存在欺诈消费者等情节,新城分局工作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下一步,永修县市场监管局新城分局将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预付式消费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魏旭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