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年来,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紧紧围绕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持续深入开展市场秩序整治“铁拳”行动,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2024年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饰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2月18日,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铁力市某饰品店销售的饰品涉嫌侵犯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举报人提供了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书、鉴定证明等材料。
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确有销售印有“香奈儿”商标饰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香奈儿”项链20条、包9个、帽子4顶、耳饰70个、围巾4条、发夹8个、胸针9个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上述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45元的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伊春市某箱包时尚名品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25日,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线索,举报伊春市某箱包时尚名品店经销假冒的侵权产品。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箱包店进行现场检查,共发现带有迪桑特®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冲锋衣4件,带有香奈儿®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包3件、鞋1双、眼镜盒1个。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等材料。
侵权的商品经由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辨认并出具了《鉴定报告》,辨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辨认方式及辨认结论没有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的侵权商品9件、罚款2900元的行政处罚。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查处伊春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5月10日,伊美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养生保健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通过利用手机微信投屏至店内电视机播放PDF文件、视频,向店内正在免费体验百全毫米波治疗仪(KFA-200型)的中老年人进行宣传。现场可见当事人播放使用百全毫米波治疗仪治疗肝、肾、脾、颈椎等疾病的使用者的自述视频,视频中提到“返老还童”“将多年疾病全部治好了”“治疗椎管狭窄”“毫米波是5G高科技产品,是我们全世界最高级的一种产品”等词语。
经查,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伊春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培训广告案
2024年1月11日,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案件线索。经查,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期间,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账号“伊春XX教育”发布了四条抖音视频,对其公司进行广告宣传,视频内容包含“人员姓名及照片”“面试成绩”以及当事人名称等信息,并提供了四份视频制作费用收据,制作费用为710元。
当事人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710元的行政处罚。
伊美分局查处某日杂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3年11月23日,伊美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售的45台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产品表面未见产品标识)调节旋杆部件未封固,属于可调节式、可改变调压器压力的初始设定;20台商用燃气灶无独立的熄火保护装置。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5.2.1.13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上述商品、并罚款2490元的行政处罚。
伊美分局查处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药品宣传广告案
2023年11月22日,伊美分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其在当事人经营的拼 多 多平台专营店购买了神鹿牌参茸颗粒,商家发来的却是康凯参茸片,与实际宣传的商品及商品参数不符,商家店铺主页宣传中有主治早泄等功效,实际收到的商品说明书并无此功能和功效,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通过拼 多 多网店销售产品“康凯参茸片”时,以“神鹿参茸颗粒”产品的名义进行宣传,而当事人网店销售的“康凯参茸片”实际没有上述功效,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伊美分局查处某正骨推拿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10月31日,伊美分局收到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投诉伊春区某正骨推拿店涉嫌发布医疗广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店铺进行了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美 团平台推销“30分钟肩颈头部推拿│30分钟肩颈按摩”时,使用了“中风脑血栓调理”广告宣传用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420元的行政处罚。(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