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食品安全>>

广西来宾市食安办、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自制药酒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2024-08-13 14:15: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来宾市食安办、来宾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自制药酒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image.png
宾市金秀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商户是否经销自制药酒等。

image.png
来宾市金秀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宣传《食品安全法》等法规。

来宾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提醒,中药材种类繁多,非专业人士难以辨别,消费者应谨慎食用中药材自制药酒。如乌头碱具有剧烈毒性,普通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个人、家庭切勿随意使用药材自制药酒,特别是内服性药酒。尽量避免自行采摘药材和随意采购中草药泡制。避免在不了解药性的情况下,盲目按秘方、偏方自制药酒使用。一些药材如断肠草、乌头、雪上一支蒿等具有很强的毒性,如未认真鉴别并按规定泡制和使用,容易误用中毒。如有养生保健需要自制药酒的,应在专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并从正规渠道购买原辅材料。

对于饮用药酒,消费者不购买、饮用无标签标识、浸泡药材成分不清等来历不明的药酒,避免误饮可能含有危害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外用药酒。消费者在购买药酒时,应到持有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购买。药酒有特殊的使用方法和服用禁忌,外用药酒严禁内服。服用药酒也需根据个人体质,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药酒,控制饮用量或在专业医师指导下服用,还应注意不与其他药物混合使用。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来宾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明确要求,加工、销售自制药酒的,应具备自制药酒相关的生产经营条件,并取得相应许可。所用酒类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泡制所需辅料如纳入国家药典范围的,应有传统泡制习惯,符合《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工、销售自制药酒,不得宣称疗效和保健功能,不得非法使用中药材泡制药酒,不得销售无合法来源的药酒。

消费者如饮用自制药酒后出现头昏、恶心、胸闷、呕吐、腹痛、腹泻、口唇发麻、肢体麻木、全身乏力、呼吸急促等疑似中毒症状,应尽快到医疗机构救治。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如发现违规制售自制药酒行为,可拨打12345或12315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鲁利军 陈利娟 廖胜华)

(责任编辑:陆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上海:开放临港 共创未来

  • 安徽淮北:开展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

  • 广西梧州市16万公顷早稻陆续成熟

  • 上汽通用汽车RoboTest无人化 ...

  • 探营梅赛德斯-奔驰:服务用心 不厌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