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书
皖药监化暂停〔2024〕1-3 号
安徽一元草本化妆品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为化妆品注册人,未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特殊化妆品欧初狐臭液(国妆特字 G20190402)、兰幼狐臭净味水(国妆特字 G20190063)。
你单位注册的上述特殊化妆品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上述特殊化妆品,并立即对已经上市销售的欧初狐臭液(国妆特字 G20190402)、兰幼狐臭净味水(国妆特字G20190063)实施召回。我局将依法告知上述产品受托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优致化妆品厂所在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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