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经查,你公司(见公示表)长期未按规定上传药品购销数据,未开展经营活动,不在注册地址,且无法联系企业,已不具备药品经营的基本条件。我局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按规定时限要求,以公告方式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但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我局已依法注销你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现依法公告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邮编:510080,联系电话:020-37886132。
相关企业情况公示
附件:
1.《<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粤药监通销﹝2024﹞2号)2号.pdf
2.《<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粤药监通销﹝2024﹞4号)4号.pdf
3.《<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粤药监通销﹝2024﹞5号)5号.pdf
4.《<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粤药监通销﹝2024﹞7号)7号.pdf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