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新疆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行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深化拓展年”活动,开展“十大”民生领域“30+N”项微整治专项行动和市场领域集中整治,依法查办一批群众身边的违法案件。日前,该局通报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6月25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呼图壁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不予退费限制学员解除合同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7日,根据投诉,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呼图壁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与所有学员签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协议的第五条均含有“关于退费的约定,该价格为活动价不予退费”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玛纳斯县某商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食品案
2024年5月23日,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玛纳斯县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8日,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玛纳斯县某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食品家家汇鸡肉香肠、笑厨香醋等7种88个食品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306.5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阜康市某西医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5月29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阜康市某西医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压敏胶带12卷,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8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阜康市某西医诊所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该诊所治疗室发现12卷压敏胶带已过期。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压敏胶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于先利 于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