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销售通知书 (皖药监药暂停〔2024〕1-4号)
安徽省肥西县医药公司:
2024年8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开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工投立恒工业广场二期B-11西号1层原仓库堆放药品,库内温湿度自动监测测点未校准且温度超标,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销售药品。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