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年来,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持续开展“铁拳”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如商标侵权、食品安全、燃气安全、电动车安全、电梯安全等领域,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着力稳定市场信心,不断提升消费信心,有效促进高质量发展动能的释放。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2月28日,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朱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2月1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区公安局依法对龙海区东园镇兰溪湾小区一仓库、龙海区某海鲜馆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涉案仓库内查获“小糊涂仙”品牌白酒2万余瓶,在涉案海鲜馆查获“小糊涂仙”品牌白酒10余瓶和“小糊涂神”品牌白酒70余瓶。经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产品。经查,涉案仓库为朱某某于2023年12月租赁使用,涉案海鲜馆销售的白酒系供货方从朱某某处购进。该案货值金额40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案件被市场监管总局列为民生领域重点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集中力量,持续强化对网络电商、餐饮行业等重点部位的常态化监管,加强对制售假酒犯罪线索的搜集,严厉打击制售假酒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寄托服务部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制案
2024年4月26日,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3日,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寄托服务部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为寄宿在其经营场所内的85名学生提供餐饮服务,未履行进货查验,并因此向当事人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成。整改期限结束后,该局执法人员于 2024年3月21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抽查某品牌生抽豉油的进货检验情况,当事人现场仍然无法提供采购食品的供应商相关许可证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相关合格证明,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此案件被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列为民生领域重点典型案例,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持续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深入推进大中小学配餐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点题整治”工作力度,严惩重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三:某电动车店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车案
2024年9月2日,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在扣的12辆涉案电动自行车,罚没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4日,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车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展厅中在售的12辆电动自行车外观均与随车附带的产品合格证不符,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区市场监管局当即立案调查,对该12辆电动自行车依法予以扣押。经查,12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均存在改装行为,长度为500-540mm不等,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涉案货值金额达2.8万元,违法所得56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案例四:某电动车店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1日,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款1.4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9日,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移送的相关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出售的4辆电动自行车均存在改装鞍座及蓄电池的行为,鞍座长度为70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蓄电池电压为60V,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的规定。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0.88万元,违法所得49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改装、鞍座加长等行为易带来安全隐患,为坚决守牢安全底线,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入排查辖区生产、经营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隐患,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法行为,实现“查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
案例五:某电器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3月6日,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销售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燃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12台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燃具,并处罚没款549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2日,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某厨具经营部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铺内陈放有“火力顺”“旺家”“众兴旺”猛火炉共12台燃具在售,现场检查发现上述燃具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遂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70元每台的价格购进标有“火力顺”“旺家”“众兴旺”猛火炉5台,以80元每台的价格对外销售;另以110元每台的价格购进7台无标示的猛火炉,以140元每台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到案发,当事人已售出3台无标示敏火炉,违法所得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案,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专项督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行为,阻止不合格炉具产品流入市场,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案例六:某电梯维保公司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保案
2024年6月3日,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3日与3月19日,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某小区电梯维保情况,发现该公司维保的4台电梯在2月28日轿厢内维保公示卡上登记的维保时内,经调取监控均未见有维保人员进行维保作业。事后,当事人向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9段监控视频和5张监控画面截屏,经查,维保人员仅出现在上述4部电梯的轿厢中,但未能按照规范完成维保项目,且具体维保的时间和填写在公示卡上的时间不一致,其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SGT5002-2017)要求。
电梯安全关乎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电梯维保单位负责把好电梯安全的最后一关。本案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加强对电梯维保质量的抽查,并严格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用梯安全。(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李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