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 | AC61701002024577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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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24-09-30 | ||
公示期: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9日 联系邮箱:jyzjz@samr.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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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案件名称 | 中金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 |
交易概况(限200字内) | 中金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金私募”)与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资管”)签署协议,拟共同出资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主要从事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交易后,中金私募、苏州资管将分别持有合营企业2.00%和28.82%的合伙份额,共同控制合营企业。 |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每个限100字以内) | 1.中金私募 | 中金私募于2020年10月30日成立于上海市,主要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 中金私募的最终控制人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银行、证券服务等业务。 |
2.苏州资管 | 苏州资管于2016年5月23日成立于江苏省苏州市,主要从事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等业务。 苏州资管是苏州市财政局的下属企业。 | |
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 þ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 |
¨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 ||
¨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 ||
¨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 ||
备注 | 横向重叠: 2023年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 中金私募:0-5%,苏州资管:0-5%,各方合计: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