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生产通知书
皖药监药暂停〔2024〕2-6号
安徽林峰药业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7日-28日,我局组织的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常规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批生产、检验记录不规范问题,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个别质量保证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不具备鉴别中药的能力的问题,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附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综合研判你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中药饮片生产。
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