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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电动自行车!广东省阳江市市场监管部门曝光违法案件

2024-11-08 21:32: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广东省阳江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集中精锐力量、重拳出击并成功查办一批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现将部分违法案例予以曝光,旨在警醒电动自行车行业的所有经营者,以此为镜,严格恪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阳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阳东区北惯镇某电动自行车店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发现在售某品牌30台电动自行车与匹配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示的图样明显不符,尚未安装鞍座、车衣架、左右车体、电池盒等部件,属于待改装状态,现场还发现有30套匹配用于改装上述30台的电动自行车的配件套件,套件内含有鞍座、车衣架、左右车体、电池盒等部件,套件内鞍座长度均超出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即≤35cm)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阳东区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阳东区合山镇某电动自行车店在售的某品牌2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48c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某摩托配件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阳东区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阳东区东城镇某电动自行车店在售的某品牌3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4c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阳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阳东区红丰镇某电动车店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电动车店待销的2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7c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阳江市海陵试验区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海陵分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海陵试验区某摩托车行待销的2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2c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海陵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阳江市江城区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江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联合公安、消防等部门联合专项检查发现的线索,对江城区某电动自行车商行检查,发现其在售某品牌的2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0c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江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阳江市江城区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市局联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江城区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其待销某品牌的5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60c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江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阳西县程村镇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阳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阳西县程村镇某车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在售的3台电动自行车尾座上安装有靠背,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上整车简图不一致,且整体鞍座长度超过35cm,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阳西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阳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某车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在售3台电动自行车存在私自加装车身尾部配件行为,1台加装车尾箱,1台加装车尾凳,1台加装车尾靠背板,加装配件后车身形状与产品合格证图片简图不相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提醒电动自行车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健全进销台账,做到产品可追溯。严禁销售不合格产品及配件,严禁擅自加装电池、改装车体、篡改限速器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合格证注明的电池类型进行销售,严禁车电分离销售。

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时,要查验生产资质、详阅产品合格证、核对产品与合格证外观及参数的一致性,保留索证索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请勿提出非标准改装、加装、篡改要求,如发现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有拆除限速器、增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非法拼改装等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蔡晓燕)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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