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秦海峰) “修订产品质量法迫在眉睫!”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来自山西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民建山西省委副主委、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强带来了一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议案。
李志强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在提升产品质量、加强质量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适用范围难以覆盖、重点领域亟需扩大、治理主体亟需增加、需要与新颁布新修订的法律做好衔接等。他建议修改法律名称,重构原有的法律框架体系,增加经营者质量行为规范和质量共建共治共享等,进一步提升质量水平,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李志强认为,现行《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适用范围难以覆盖,二是重点领域急需扩大,三是治理主体急需增加,四是需要与新颁布新修订的法律做好衔接。为此,李志强提出了12条具体修订建议。
他认为,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格局下,加快推进我国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产品”概念已经过时,质量提升是重中之重。可将建设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也纳入本法调整范围,更名为《质量法》。要着眼于培养全民质量意识,增强国家竞争力,淘汰低质量产能,提高中国商品、中国服务在国际竞争中的话语权。
他建议修改法律名称,重构原有的法律框架体系。将法律名称改为质量促进法、质量提升法,也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成为一部“大质量法”。
例如,增加“质量促进”专章,下设条款:【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统筹建设,确保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系统、完整、高效、协调运行,提高质量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国家质量提升提供技术支撑。【质量创新】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鼓励市场主体开展质量创新,把技术创新作为提高质量的抓手,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提升产品档次、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商品召回制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消费品召回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信息收集、缺陷调查、召回实施与监督工作。【互联互通】对接国际通行做法,争取更多标准专利由中国主导制定,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建议增加经营者质量行为规范。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经营者权利,不能只限定市场主体责任;二是经营者义务,经营者必须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手段,确保质量安全可靠可追溯。
建议增加“质量共建共治共享”专章。下设条款:一是明确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二是规定行业协会、媒体(包括新媒体、自媒体)要参与质量共治,实施社会监督;三是向社会定期发布质量白皮书;四是普及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质量全过程追溯新技术;五是质量争议的调解处置。
李志强提出,《民法典》明确规定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赔偿,而《产品质量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为此,他建议增加一款内容:“因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他人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他还建议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二年改为三年,与《民法典》中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相一致。
当前,随着商业竞争活动的发展,消费者以赠予或其他方式获得商品的渠道越来越多,有些还附加一定的义务和条件。李志强建议修订中应增加一条:“以赠与等无偿方式获得的财产或服务有质量瑕疵的,原提供人不承担质量责任,但质量缺陷足以直接引起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除外。附义务的赠与或无偿获得的财产或服务有瑕疵的,原提供人在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