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成都佰利恒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0866898726
法定代表人:袁胜全
地址:彭州市隆丰镇大宝村1组
2024年1月16日,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4〕PZ0116021号),主要证明上述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2.《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4〕PZ0117021号、成环调询字〔2024〕PZ0315021号),主要证明你单位确认上述违法事实;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现场情况;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主要证明被调查人身份信息;5.成都佰利恒家具有限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6.成都佰利恒家具有限公司《家具生产、销售环境影响备案报告》、《建设项目备案通知》(彭环备[2016]664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成都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停产备案表复印件,主要证明你单位生产工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等基本情况;7.成都佰利恒家具有限公司《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省厅公示端)截图,主要证明你单位2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处罚且为环保良好企业;8.《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1月9日零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的通知》和《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1月16日零时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主要证明2024年1月15日为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9.整改报告,主要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PZ0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PZ016号)、《送达回证》(成环送字〔2024〕PZ0401022号)等为证。
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结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计算,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决定:
一、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二、责令严格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本决定书到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地址:成都市彭州市致和街道清林西街28号,联系电话:028-83872987)开具《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按流程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6日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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