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者:成都亿阳家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琼秀
住所(地址):成都市邛崃市邛崃市天新产业功能区仁和大道13号
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成都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进行打磨等涉气工序作业)
以上事实,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成环检勘字〔2024〕QL40104-1号)1份,共3页;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4﹞QL4012201号)1份,共3页;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共3页;光盘1张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QL00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标准,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本决定书到邛崃市市民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待缴款通知书出具后缴至邛崃市财政局账户。地址:成都市邛崃市司马大道368号北100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6日
(责任编辑:陆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