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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清理规范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通知》(鲁市监信函〔2020〕216号)、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长期停业不经营企业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烟市监字〔2020〕8号)和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局对你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本局通过对你公司登记住所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电话联系核实、调取年报信息,以及采用税务机关调取纳税证明和社保机关调取社保缴纳证明等方式,证实你公司无正当理由、在登记的住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本局拟对你公司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当事人不在登记的住所,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分别采取邮寄方式和在烟台黄渤海新区网站(www.yeda.gov.cn)、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cjgj.yantai.cn)发布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告知书。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联系人:任存儒 王鹏 联系电话:6371205
特此公告。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2024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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