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品酱坊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判决书显示,被告贵州品匠坊酒业有限公司曾委托猛酱公司生产、销售与茅台酒包装高度近似产品。此前,原告茅台公司与侵权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次月被告侵权行为未停止并扩大规模,涉案店铺销售金额累计达300余万元。判决结果,被告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以上截图来源:企查查
公开资料显示,贵州品酱坊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天文。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曹相凯。
(责任编辑:崔立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