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国强)4月25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其中,彭某雪、王某恒等7人假冒注册商标并销售商品、非法制售注册商标标识案引人关注。
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湖北劲牌有限公司分别系“江小白”“小郎酒”“劲酒”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彭某雪从四川省成都市购买大量假冒“江小白”“小郎酒”“劲酒”注册商标的白酒,并以低价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40余万元。2019年9月起,彭某雪从成都市购买大量废弃“小郎酒”等品牌酒瓶,从山东省某包装公司订购含有“小郎酒”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瓶盖和包装纸等材料。彭某雪还向袁某求购假冒“小郎酒”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瓶盖,袁某将从王某恒处购得的假冒“小郎酒”商标标识瓶盖3万余个转卖给彭某雪。随后,彭某雪邀约李某勇共同出资扩建位于四川省雅安市的厂房,并雇请刘某洪等人在该厂房内生产、灌装假冒“小郎酒”等品牌白酒,向他人低价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50万余元。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卫某波从彭某雪处购买假冒“江小白”“小郎酒”“劲酒”注册商标的白酒,加价销往重庆市和四川省等多地,销售金额人民币26万余元。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胡某兵从卫某波处购买假冒“小郎酒”“江小白”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给重庆市云阳县多个乡镇副食店,销售金额人民币5万余元。
2021年4月8日,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以彭某雪、李某勇等五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1年8月27日,云阳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彭某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李某勇、刘某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卫某波、胡某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021年12月9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勇、刘某洪、卫某波、胡某兵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万元不等,部分人员适用缓刑。五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2021年9月18日,天府新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被告人王某恒、袁某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5日,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恒、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五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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