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国强)5月16日,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发布《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规行为:未经审议向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大额转款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审议向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额转款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详情为:
2020年7月1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向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转款2亿6040万元,该笔转款无实质性交易,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履行任何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4月21日、8月6日,拉萨啤酒向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转款2594.55万元、7522.51万元,上述转款无实质性交易,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履行任何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西藏监管局决定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举措,积极追偿应收款项,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并在2022年5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西藏监管局。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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