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国强)近日,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公司”)与中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饮食品”)、广东中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饮”)等共同新增“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的开庭公告信息,案件将于6月23日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庭。
本网查询发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披露了本案部分案情:特斯拉公司认为广东中饮以及中饮食品在啤酒及苏打酒产品上使用标识“TESILA”,构成商标侵权。两家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行为系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并且,“特斯拉”“TESLA”是科学家的名字,早已是广为知晓的词汇。
(某招商网站公布的“特斯拉”系列酒产品)
此外,某招商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特斯拉苏打酒瓶装系列、特斯拉苏打酒铝罐装系列、特斯拉啤酒系列正在招商中。建议零售价均显示“暂无报价”。
对此,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方明表示,通过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关于该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该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结合双方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答辩意见,管辖权异议审查的内容,该案件可能涉及是否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还是商标的合法使用;驰名商标、知名商品的认定,是否存在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情形等。
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知名商标”的认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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