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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状告兰陵用“内参” 法院判赔70万

2022-06-17 17:10: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国强)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侵犯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第3981390号“内参”商标权商品,被判赔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

判决书显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酒鬼酒公司”)为第3981390号“内参”注册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注册日期为2008年6月21日,注册有限期续展至2028年6月20日。

酒鬼酒公司认为,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兰陵美酒”)大量生产、销售的白酒,突出使用了“内参”标识,该事实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兰陵美酒作为一家知名度较高的白酒制造企业,在酒类生产、销售领域,多年来与酒鬼酒公司处于同一行业,其应当知晓“内参”商标属于原告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规避,而其未尽合理避让义务,不仅在产品上突出使用“内参”标识,还长期、持续实施侵权行为,致使酒鬼酒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内参酒高端品牌定位的市场机会被明显抑制,扰乱了酒鬼酒公司的市场布局。在“内参”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兰陵美酒的上述行为具有尤为明显的主观恶意,造成的侵权后果十分严重,应承担法律责任。

酒鬼酒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兰陵美酒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内参”商标权酒水的行为,兰陵美酒赔偿酒鬼酒公司共计300万元等。

兰陵美酒辩称,“内参”文字不具有显著性,“内参”即“内部参考”,是新闻的一种特殊形式,多用于媒体报道。且兰陵美酒在涉案酒水上使用“内参”为合理使用,涉案酒水的包装及瓶身上多处突出使用的是兰陵美酒的“兰陵及图”商标,其次突出使用的是“兰陵洞藏”标识,“内参”文字仅在较小部位使用较小字体,所以“内参”仅用为描述性文字使用。兰陵美酒的“内参”标识与酒鬼酒公司的商标进行对比,既不构成近似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经当庭查看实物,涉案产品的包装盒正面、背面、一侧面以及内部酒瓶正面中心部位,均标示有竖向排列的“内参”文字。“兰陵洞藏”仅是描述性文字,虽然正面、背面及侧面亦标示有兰陵美酒的“兰陵及图”商标,但“内参”文字明显较大,在包装当中处于一般消费者最易识别的位置,能够轻易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起到了识别该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并且与涉案“内参”商标相比较,二者读音、排列相同,字形、字体相似,构成近似。

法院认为,“内参”商标合法有效,酒鬼酒公司作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保护。

针对兰陵美酒的辩词,法院认为,“内参”虽然是现有词汇,但“内参”作为商标注册,其与核定的商品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具有显著性,且该商标已经注册并有效;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内参”文字,根据文字含义,不能得出属于“内部供应、内部招待”描述性使用的结论。

有关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认为,因酒鬼酒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以及兰陵美酒因侵权所获得收益的具体数额以及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兰陵美酒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侵权产品的价格、酒鬼酒公司委托律师出庭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支出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最终,法院判决兰陵美酒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酒鬼酒公司第3981390号“内参”商标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酒鬼酒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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