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9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召开网络新闻通气会,通报酒类市场监管情况,发布2022年查处案件的第一批典型案例。
据了解,截至今年11月底,贵州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31924人次,检查酒类生产主体19849家次、经营主体30296家次、网络交易经营者786家次、物流快递站点1110个次、酒类包材印刷企业222家次;立案查办酒类案件460件(其中,罚没款100万元以上案件4件),同比增长9.52%;处罚没款1414万余元;移送公安机关涉刑案件44件,同比上升76%。该省酒类市场执法工作不断深入推进,有力维护了酒类市场正常秩序。
为警示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酒类市场环境,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将分批发布已办结的典型案例。
2022年贵州省酒类市场监管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件1: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情况:2022年4月8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有限公司库房内堆放有“王立安烧坊酒(丰碑)”酒4000件、“王立安烧坊酒(百年芳华)”酒3000件、“王立安烧坊酒(传承)”酒3000件、“王立安烧坊酒(酱韵)”酒240件。上述产品的瓶身、酒盒、手提袋上均标注有“茅台酒创始人”字样,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及当事人本身与“茅台酒创始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有效证据。当事人在产品及包装上标注“茅台酒创始人”文字,让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的产品和茅台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引人误解,欺骗、误导消费者。
定性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4.5万元。
典型意义:历史不容篡改。上世纪50年代初,国家先后接收“成义(华茅)”“荣和(王茅)”“恒兴(赖茅)”三个酒厂,合并建立了国营贵州茅台酒厂。“贵州茅台酒”是世界三大蒸馏名酒之一,在国内外享有盛誉,是中华酒文化的典型代表。当前很多“古墓派”和“傍茅派”在产品和包装上、推广及宣传中使用“茅台酒创始人之一”“茅酒本源”“茅台前身”“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无限接近茅味”等,意图攀附“茅台酒”商誉,借助“茅台酒”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以及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这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必将遭到市场监管部门的严厉打击。
案件2:贵阳经济开发区华中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情况:2022年1月5日,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联合经开区公安分局进行酒类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华中烟酒行在售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及的产品有,标称贵州茅台酒的侵权产品8瓶、标称十五年陈酿贵州茅台酒的侵权产品8瓶、标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八十周年建军酒的侵权产品20瓶等,且该烟酒行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票据。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达6.7592万元。
定性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经营额3.5倍罚款,共计23.6572万元。
典型意义:打击侵权假冒产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白酒是贵州优势产业,保护头部企业的知识产权,就是保护贵州白酒产业,就是保护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保持露头就打的态度与力度,绝不姑息养奸,并将强化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坚决铲除假冒伪劣生存的空间和土壤。
案件3:黎平县艺迪希音乐餐吧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无中文标签食品案
基本情况:2022年6月14日,黎平县公安局和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黎平县艺迪希音乐餐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苏打酒24件、雪碧126瓶,经营无中文标志的进口XO酒9瓶。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0.798万元,无中文标签的食品货值金额0.78万元。
定性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产品,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5万元罚款,对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处0.5万元罚款,共计罚款5.5万元。
典型意义: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的规定,不得生产经营无中文标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酒类产品。迪吧等经营场所因营业时间与执法部门工作时间不一致,监管难度较大,且在该类场所消费的消费者,一般不会查看酒类商品相关信息,给不法商家销售违法违规酒类产品可乘之机。该案的查处,对迪吧、酒吧、KTV等场所经营者以警示,任何场所的经营都必须遵纪守法。(来源:贵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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