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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数百瓶北京二锅头酒抽检不合格 北京七星酒业被罚

2023-04-24 20:44: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七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悉,当事人2016年6月13日生产的北京二锅头酒(规格型号:500ml/瓶,酒精度:43%vol)经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标签明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月31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A2023-01-W200006)检验类别:食品复检,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酒精度不符合GB/T 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产品明示标签标识标准要求。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6月13日生产了北京二锅头酒(规格型号:500ml/瓶,酒精度:43%vol)53箱(12瓶/箱),共计636瓶,以上批次北京二锅头酒自2016年至2020年用于送检、公司内部发放福利、招待用酒和样品使用,并未向市场销售,共计使用28箱,即336瓶;自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在市场上销售,共计销售25箱,即300瓶;2023年1月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对售出的不合格北京二锅头酒进行召回,召回5箱,共计60瓶;以上批次的北京二锅头酒以70元/箱的价格销售5箱,销售金额为销售单价70元/箱乘以销售数量5箱,共计350元;以60元/箱的价格销售20箱,销售金额为销售单价60元/箱乘以销售数量20箱,共计1200元;2023年1月20日收到召回的产品5箱,退费经销商300元;因此实际销售金额为销售总额1550元减去退费300元,共计1250元。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分别向北京市和天津市相关检验机构送检共8瓶产品,目前库存52瓶。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北京二锅头酒货值金额为平均销售单价62元/箱(销售总金额1550元除以销售总数量25箱所得)乘以生产数量53箱(12瓶/箱),共计3286元,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为实际销售金额,计1250元。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5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网查询发现,这并非该企业第一次因所产酒类产品抽检不合格被罚。据天眼查信息,该公司于2016年5月5日生产的北京二锅头酒(规格型号:2L/桶,56%vol)、2016年7月2日生产的北京二锅头酒(规格型号:5L/桶,56%vol;480ml/瓶,56%vol)经抽样检验,纽甜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相关规定被工商部门罚款60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该企业还在2019年7月8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直到3年后的2022年7月20日被移出。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七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梁亚丽。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办公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品批发。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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