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9日,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通报。
关于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通报
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局工作部署,持续加大对餐饮业食品安全检查力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重点对原材料进货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操作间环境卫生状况、食品加工操作过程、食品贮存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现将检查发现问题通报如下:
1.北京红满江饭馆,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2.北京日日兴农家餐厅,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行贮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3.北京蒙都宏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餐厅),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4.北京永宁忠贵小吃店,当事人未按规定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5.北京永宁永顺小吃店,当事人未按规定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6.北京永宁志慧小吃店,当事人未按规定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7.北京仁和永兴小吃店,当事人未按规定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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