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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 餐位费岂能随便收取

2022-03-24 16:29:29 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记者 刘铭

点餐前无明确提示,结账时才发现被收了餐位费,每人少则1元,多则5元、8元。如今,在四川成都、宜宾等地,收取餐位费已成为餐饮行业的一种“惯例”,消费纠纷时有发生。

涉餐位费投诉不断

3月2日,四川省成都市消费者骆女士和朋友来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东二段的情妹妹干锅店用餐,扫码点餐后发现被系统自动收取了餐位费和纸巾费。因为不需要餐巾纸,骆女士当场就把2元钱的纸巾退了,而餐位费却无法取消,每人1元,2人共被收费2元。

和骆女士一样,很多消费者都曾被不明不白的所谓餐位费搞懵过。据了解,目前成都当地很多餐馆都存在收取餐位费的现象,虽然收费标准不一,但收取方式都很“霸道”,事先不明确告知,扫码点餐时由系统直接生成。不喜欢查验结账单的“粗心”消费者便被蒙在鼓里。

而很多细心的消费者查验结账单发现被收取餐位费后,选择了投诉维权。《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此前就接到了多名消费者的投诉。

2021年8月5日,杨女士投诉苏稽马三妹全牛汤锅·跷脚牛肉店(营门口店),称她和朋友一行4人当天去该店吃跷脚牛肉,结账时小票上有餐位费8元,每人2元。

2021年9月13日,陈先生投诉大牛合潮汕鲜牛肉火锅店(犀浦店),称该店没有以菜单标注、店堂告示、服务员提示等任何形式,事先明示或告知此项服务的收费和标准,而是直接收取了每人6元的餐位费。陈先生要求店家赔偿并取消餐位费。

2021年10月8日,方女士投诉铜一口锅板栗鸡铜炉蛙店,称10月1日在该店用餐后,结账时发现收取了4人共20元的餐位费,每客餐位费为5元。靳女士也投诉老房子在河之洲店,称10月1日晚上13人用餐后,被收取了茶位费39元,每客3元。据悉,茶位费就是餐位费。

今年“3·15”期间,四川消费者郑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2月20日其在天山传奇店(重庆爱琴海店)用餐,4人共消费292元,被收取餐位费20元,每人5元;3月20日,在朱光玉火锅店(北环店)用餐,4人共消费401.8元,其中餐位费24元,每人6元。

“最近去了好几家店吃饭,都被收取了餐位费,只是金额不同而已。”郑先生说,“有的餐馆收5元,其中包括米饭钱;有的收取2元,米饭钱另收。店内都没有任何明示,我也是在结账时看账单才知道有此笔费用。”

收费各异 解释混乱

“顾名思义,餐位费就是消费者就餐时的座位费用。”郑先生认为这种收费是乱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符合常理。“消费者购买饭菜后,难道不是在餐馆坐下来用餐?真是匪夷所思,十分荒唐。”郑先生说。

那么,商家对于收取的餐位费是如何解释的?记者调查发现,各商家对餐位费的解释五花八门,十分随意,不少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都隐藏在餐位费之中。有的商家解释称,餐位费包括米饭;有的解释除了米饭,还包括纸巾及一次性餐具费用;有的解释包括茶水费和一次性碗筷费用;有的商家一面宣称茶水、小吃免费,一面又以餐位费的名义暗中收费。

3月20日,记者在成都市金阳路一家名为至上品牛潮汕牛肉火锅店内看到,结账单上明确写明餐位费每客收费8元,其中包含纸巾和油碟。而点餐单上却是“茶位费”,8元中包含酱料、特色汤料、餐具、茶水和纸巾5项内容。老板解释称:“茶位费就是餐位费,茶水、一次性筷子、油碟全部包含在里面,8元已经很便宜了。有的店每人收费5元,还只是一个餐位费,什么都不包含,纸巾还要另买。”

一家名为首尔炭火烤肉店的服务人员介绍说,餐位费每位收费5元,其中包括蘸碟,有4种蘸料可以选择,蒜片、小菜等都是免费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额外费用,茶水费也没有。而且,这些收费项目没有写在点餐单上,都是按照人数下单,结账单上显示为“餐位费”。

情妹妹干锅锅建设路店的张经理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每客1元的餐位费中包括茶水、小吃,还有自制饮料,共有银耳汤等6种小吃可选。“每家餐厅收取的餐位费都不同,有的4元一人,我们只收1元,在外面买一瓶矿泉水都不止1元。”张经理辩解说,吧台旁边有收费提示,明码实价,客人点餐后,还会拿单子给客人核对。关于餐位费具体包含的内容,张经理表示:“客人问的时候,我们都会向客人说明。”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凊律师认为,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收取消费者的餐具费、餐具消毒费、茶位费、餐位费、抽纸费等,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虽然金额不大,但这种隐形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经营者有义务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清洁的就餐环境和餐具。

法院判决收取餐位费违法

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前不久公布的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判例就涉及餐位费,法院判决收取餐位费的行为违法,涉案餐厅败诉。

2021年6月20日晚,张先生和同事前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某餐厅聚餐。该餐厅通过微信将菜单发送给张先生的同事点菜,菜单上有一项载明“米饭2元/位”。结账后,除实际消费的菜品外,张先生发现账单上还有餐位费(米饭)16元的收费项目,认为该项收费不合理,他们并未食用米饭,且餐厅也未事前告知,存在欺诈行为,遂要求退还。但餐厅认为收取餐位费是行业惯例,菜单上已明示顾客“米饭2元/位”,且应收餐费673.5元,但考虑到顾客用餐实际及优惠老顾客等因素,实际只收取660元,并未收取餐位费,故不予退还。因协商未果,张先生起诉要求餐厅退还餐位费,并赔偿3倍用餐费用。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本案中,餐厅称其收取的餐位费包括米饭、纸巾及一次性餐具费用,因餐饮企业负有向顾客提供清洁餐具和纸巾的义务,故其收取餐具和纸巾费用于法无据;对于收取米饭费用,虽然在餐厅的菜单中标有“米饭2元/位”,但张先生及其朋友并未要求提供米饭,也未食用米饭,庭审中餐厅称即使未食用米饭也应收取餐位费,显然侵犯了张先生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张先生结账单显示应收673.5元,实际收取660元,少收的费用系对顾客的消费优惠并非退还的餐位费。虽然餐厅属于违规收取该费用,但因结账单中明确了该收费项目,并不构成欺诈,遂判决餐厅退还张先生16元。

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得强制交易。经营者收取服务费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告知方式应当清晰明确,确保消费者知悉。案涉餐厅以行业惯例为由,在消费者未消费的情况下收取费用,并对其附随义务向消费者收费,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本案涉案标的金额小,餐位费在生活中也普遍存在,但普遍存在不一定合理合法。经营者作为市场经济主体,需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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