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浙江省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疫情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有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我市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确保相关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等商品价格稳定,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现对各有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严格依法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三、不得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有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价格自律,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市场巡查和重点检查工作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罚,并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请各有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保持生活必需品、防疫药品、物资以及相关服务的市场价格总体平稳,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有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来源:海宁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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