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
各相关经营者:
受近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为保障市场民生商品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经营者存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
1.虚构购进成本的;
2.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3.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4.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
1.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2.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3.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4.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囤积行为:
1.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经营者不表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相关经营者如有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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