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编者按:5月26日,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立食品”)首发申请将上会,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是蒋杰、邱刘振。宝立食品拟于上交所主板上市,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4,001万股,且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公司拟募集资金4.6亿元,其中,2.53亿元用于嘉兴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3190.98万元用于信息化中心建设项目、1.75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宝立食品的主营业务为食品调味料的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主要产品包括复合调味料、轻烹解决方案和饮品甜点配料等。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臻品致信直接持有宝立食品12,240万股股份,占宝立食品发行前总股本的34%,系单一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宝立食品虽无持股50%以上的股东,但臻品致信持有公司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臻品致信为宝立食品的控股股东。马驹、胡珊、周琦、沈淋涛合计控制宝立食品67%的表决权,能够对宝立食品股东大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马驹、胡珊、周琦、沈淋涛为宝立食品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2018年-2021年,公司分红合计4504.17万元。2018年8月6日,经宝立食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2017年留存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3004.17万元(含税)。2021年5月15日,经过宝立食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1500.00万元(含税)。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宝立食品的营业收入分别为71,143.27万元、74,294.55万元、90,479.50万元、72,241.6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70,766.22万元、74,109.21万元、90,051.19万元、71,873.20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81,630.87万元、80,182.07万元、99,816.17万元、80,539.68万元。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宝立食品的净利润分别为9,349.15万元、8,171.78万元、13,411.83万元、9,778.9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9,239.30万元、8,149.83万元、13,412.14万元、9,649.2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9,167.57万元、10,213.50万元、13,024.45万元、8,814.73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882.83万元、11,931.62万元、13,117.18万元、4,865.65万元。
宝立食品2019年净利润下滑。2019年、2020年,宝立食品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4.44%、21.78%;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12.59%、64.1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11.79%、64.57%。
公司ROE呈下降趋势。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宝立食品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42.03%、27.64%、32.32%、18.3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41.71%、34.64%、31.38%、16.78%。
公司产品形态分为粉类和酱类两种,其中粉类产品包括粉类复合调味料,酱类产品包括酱汁类复合调味料、轻烹解决方案和饮品甜点配料。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宝立食品粉类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5.17%、84.18%、86.34%、100.05%,产销率分别为101.28%、102.20%、99.78%、100.19%;酱类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8.79%、74.98%、90.56%、87.10%,产销率分别为97.89%、97.69%、96.59%、94.84%。
公司偿债能力偏弱。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6月末,宝立食品资产总额分别为52,398.87万元、63,513.72万元、82,597.27万元、106,679,61万元;负债总额分别为27,067,12万元、28,720.68万元、34,147.39万元、48,375.38万元,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1.66%、45.22%、41.34%、45.35%;可比公司资产负债率算术平均值分别为22.62%、20.17%、19.03%、20.6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低于平均水平。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6月末,宝立食品的流动比率分别为0.96、1.27、1.64、1.42,可比公司流动比率算术平均值分别为4.70、6.78、5.96、4.66;速动比率分别为0.69、0.92、1.20、1.04,可比公司速动比率算术平均值分别为4.24、6.34、5.48、4.19。
第一大客户百胜中国贡献的销售占比逐年下降。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宝立食品向前五名客户销售的收入及其占公司当期总收入比例分别为54.41%、50.11%、44.79%、44.51%。其中,公司的第一大客户是百胜中国,各期销售金额分别为23,343.01万元、22,682.98万元、22,447.21万元、16,914.39万元,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2.81%、30.53%、24.81%、23.41%。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定制品和通用品的收入及占比显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宝立食品的定制品收入占比分别为82.66%、80.82%、82.25%、70.14%。报告期内,公司复合调味料销售收入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1.82%、78.47%、72.78%、57.67%,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
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复合调味料销售单价的变动率分别为1.79%、-7.22%、-5.93%。3年半的时间,公司主要产品价格下降11.15%。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宝立食品的复合调味料销售单价分别为13,359.47元/吨、13,599.25元/吨、12,617.47元/吨、11,869.64元/吨。
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低于可比公司均值。2018年至2021年1-6月,宝立食品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2.51%、33.45%、32.10%和32.95%;可比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算术平均值分别为37.62%、37.46%、35.97%、34.22%。外次,各期,宝立食品复合调味料毛利率分别为32.06%、33.43%、31.83%、30.03%。
公司应收账款、存货逐年上升。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6月末,宝立食品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3,184.48万元、17,097.46万元、19,613.03万元、21,793.27万元;存货金额分别为7,247.50万元、8,539.77万元、10,141.95万元、14,285.94万元。
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远低于同行均值。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宝立食品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6.02、5.18、5.20、7.36,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算术平均值分别为112.25、70.72、66.62、44.74;存货周转率分别为7.49、6.26、6.59、7.94,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算术平均值分别为8.22、8.84、7.44、7.15。
宝立食品招股书披露了公司自设立至今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不规范事项。2016年,宝立有限受到税务行政处罚;2017年4月,松江区卫计委对宝立有限罚款0.2万元;2017年10月,松江区市监局对宝立有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2017年11月,松江区市监局对宝立有限罚款1万元。
食品调味料企业冲刺上交所主板 IPO拟募资4.6亿元
宝立食品的主营业务为食品调味料的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主要产品包括复合调味料、轻烹解决方案和饮品甜点配料等。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臻品致信直接持有宝立食品12,240万股股份,占宝立食品发行前总股本的34%,系单一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宝立食品虽无持股50%以上的股东,但臻品致信持有公司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臻品致信为宝立食品的控股股东。
臻品致信直接持有宝立食品34%的股份,胡珊和周琦系臻品致信第一和第二大权益份额持有人,沈淋涛直接和间接持有臻品致信权益的同时系臻品致信普通合伙人臻品资产的实际控制人;马驹、马驹之配偶杨雪琴以及马驹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宝钰投资合计控制宝立食品33%的表决权。因此,马驹、胡珊、周琦、沈淋涛合计控制宝立食品67%的表决权,能够对宝立食品股东大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此外马驹、胡珊、周琦和沈淋涛四人均担任宝立食品董事职位,能对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020年7月31日,马驹、胡珊、周琦、沈淋涛、臻品致信和宝钰投资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在确认过往始终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基础上,继续采取一致行动共同控制公司;2021年8月31日,马驹、胡珊、周琦、沈淋涛、臻品致信和宝钰投资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确认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协议有效期为五年,自2020年7月31日起算。综上,报告期内马驹、胡珊、周琦、沈淋涛为宝立食品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宝立食品拟于上交所主板上市,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4,001万股,且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全部为发行新股,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是蒋杰、邱刘振。
宝立食品拟募集资金4.6亿元,其中,2.53亿元用于嘉兴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3190.98万元用于信息化中心建设项目、1.75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018年-2021年分红合计4504.17万元
宝立食品在招股书中披露了最近三年一期实际股利分配情况。
2018年8月6日,经宝立食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2017年留存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3004.17万元(含税)。
2021年5月15日,经过宝立食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1500.00万元(含税)。
2019年净利润下滑
宝立食品2019年净利润下滑。2019年、2020年,宝立食品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4.44%、21.78%;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12.59%、64.1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11.79%、64.57%。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宝立食品的营业收入分别为71,143.27万元、74,294.55万元、90,479.50万元、72,241.6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70,766.22万元、74,109.21万元、90,051.19万元、71,873.20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81,630.87万元、80,182.07万元、99,816.17万元、80,539.68万元。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宝立食品的净利润分别为9,349.15万元、8,171.78万元、13,411.83万元、9,778.9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9,239.30万元、8,149.83万元、13,412.14万元、9,649.2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9,167.57万元、10,213.50万元、13,024.45万元、8,814.73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882.83万元、11,931.62万元、13,117.18万元、4,865.65万元。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宝立食品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42.03%、27.64%、32.32%、18.3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41.71%、34.64%、31.38%、16.78%。
产能利用率长期未饱和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形态分为粉类和酱类两种,其中粉类产品包括粉类复合调味料,酱类产品包括酱汁类复合调味料、轻烹解决方案和饮品甜点配料。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宝立食品粉类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5.17%、84.18%、86.34%、100.05%,产销率分别为101.28%、102.20%、99.78%、100.19%;酱类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8.79%、74.98%、90.56%、87.10%,产销率分别为97.89%、97.69%、96.59%、94.84%。
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均低于可比公司均值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6月末,宝立食品资产总额分别为52,398.87万元、63,513.72万元、82,597.27万元、106,679,61万元;负债总额分别为27,067,12万元、28,720.68万元、34,147.39万元、48,375.38万元,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1.66%、45.22%、41.34%、45.35%;可比公司资产负债率算术平均值分别为22.62%、20.17%、19.03%、20.6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低于平均水平。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6月末,宝立食品的流动比率分别为0.96、1.27、1.64、1.42,可比公司流动比率算术平均值分别为4.70、6.78、5.96、4.66;速动比率分别为0.69、0.92、1.20、1.04,可比公司速动比率算术平均值分别为4.24、6.34、5.48、4.19。
第一大客户百胜中国贡献的销售占比逐年下降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宝立食品向前五名客户销售的收入及其占公司当期总收入比例分别为54.41%、50.11%、44.79%、44.51%。其中,公司的第一大客户是百胜中国,各期销售金额分别为23,343.01万元、22,682.98万元、22,447.21万元、16,914.39万元,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2.81%、30.53%、24.81%、23.41%。
复合调味料销售单价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定制品和通用品的收入及占比显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宝立食品的定制品收入占比分别为82.66%、80.82%、82.25%、70.14%。
报告期内,公司复合调味料销售收入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1.82%、78.47%、72.78%、57.67%,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
复合调味料是公司的基石业务,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宝立食品的复合调味料销售单价分别为13,359.47元/吨、13,599.25元/吨、12,617.47元/吨、11,869.64元/吨。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复合调味料销售单价的变动率分别为1.79%、-7.22%、-5.93%。
主营业务毛利率低于可比公司均值
2018年至2021年1-6月,宝立食品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2.51%、33.45%、32.10%和32.95%;可比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算术平均值分别为37.62%、37.46%、35.97%、34.22%。
复合调味料产品是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的主要来源,系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的主要因素,随着轻烹解决方案毛利占比的提升,对毛利率的影响也逐渐增强。
2018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6月,宝立食品复合调味料毛利率分别为32.06%、33.43%、31.83%和30.03%。
2021年6月末应收账款2.18亿元周转率远低同行均值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6月末,宝立食品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3,184.48万元、17,097.46万元、19,613.03万元、21,793.27万元。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6月末,公司存货金额分别为7,247.50万元、8,539.77万元、10,141.95万元、14,285.94万元。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宝立食品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6.02、5.18、5.20、7.36,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算术平均值分别为112.25、70.72、66.62、44.74;存货周转率分别为7.49、6.26、6.59、7.94,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算术平均值分别为8.22、8.84、7.44、7.15。
曾受到税务等行政处罚
宝立食品招股书披露了公司自设立至今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不规范事项。
1、2016年,宝立有限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2016年6月16日,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沪国税松稽罚一[2016]4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宝立有限2015年11月16日支付食堂油烟净化器1台抵扣进项税额3,482.97元,应补增值税3,482.9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4.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增值税罚款1,741.49元,城建税罚款87.06元,合计应缴款项1,828.55元。
2016年6月16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稽查局作出“沪地税松稽罚一[2016]3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宝立有限于2012-2015年度用外购消费卡发生员工福利,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1,365.38元。宝立有限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及时缴纳了相应罚款,并积极进行了整改;
2016年至今,发行人未再受到税务主管机关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上述相关规定,宝立有限上述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属于处罚依据中的最低额度。宝立有限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罚款金额较小,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2017年4月,松江区卫计委对宝立有限罚款0.2万元
2017年4月20日,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松江区卫计委”)作出“松第2120172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宝立有限位于上海松江区茸兴路433号场所存在在禁止吸烟场所所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未履行禁烟义务的违法行为,向宝立有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宝立有限已及时缴纳了上述罚款。
宝立有限上述处罚金额较小,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该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宝立有限上述罚款属于罚款幅度内最低幅度的处罚。根据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日出具的《证明》,经该单位复查证实,宝立有限已完成整改;该违法行为属于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一般失信行为。
3、2017年10月,松江区市监局对宝立有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17年10月16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松江区市监局”)对宝立有限作出“松市监案不处字[2017]第27020171110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宝立有限网上开设店铺的销售页面发布了引人误解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宝立有限上述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松江区市监局于2020年12月16日出具《证明》,宝立有限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企业已整改完毕。
4、2017年11月,松江区市监局对宝立有限罚款1万元
2017年11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松市监案处字[2017]第270201720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宝立有限食堂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鉴于宝立有限非营利性食堂,上述行为系疏忽管理而非主观故意,且在事后积极配合调查落实整改,因此除责令改正外,对宝立有限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过期猪软骨,罚款人民币1万元。宝立有限已及时缴纳了上述罚款。
(责任编辑:陆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