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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管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2第14期)

2022-10-26 17:05:30 有市说事儿

近期,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19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张坊秀标农家院饭庄

(秀标农家院)

当事人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北京景合源农家院餐饮有限公司

(景合源农家院)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北京惠邻轩餐饮有限公司

(九宝麻辣烫)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4、北京楚楚俊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叫了个炸鸡)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5、北京宏慧餐饮中心

(赶集小镇)

当事人食品原料贮存场所与食品品种不适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市房山区石花洞怡梦园餐厅

(怡梦园餐厅)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7、北京奥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老北京炸酱面 )

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北京诚实惠民餐厅

(羊棒骨烩面)

当事人未定期维护及清理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冷藏、冷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北京市房山区爱绿家幼儿园

(两间房办园点)

当事人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北京文华食创餐饮有限公司

(文华)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1、北京莹盈副食商店

(莹盈副食)

当事人食品放置未隔墙离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2、北京晋北情缘餐饮有限公司

(百姓食堂)

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罚款0.1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13、北京琉璃河宏利肉鸭产销合作社

(京香鸭坊)

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4、北京雷旭明辉餐饮有限公司

(夏村早点)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5、北京嘉禾辰隆餐饮有限公司

(石楼早点)

当事人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未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6、北京十渡鑫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鑫顺餐饮)

当事人食品进货台账不健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17、北京首香餐饮中心

(正新鸡排)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8、北京茶余饭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轻食沙拉)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9、北京聚鑫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阿田大虾)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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