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19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张坊秀标农家院饭庄
(秀标农家院)
当事人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北京景合源农家院餐饮有限公司
(景合源农家院)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北京惠邻轩餐饮有限公司
(九宝麻辣烫)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4、北京楚楚俊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叫了个炸鸡)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5、北京宏慧餐饮中心
(赶集小镇)
当事人食品原料贮存场所与食品品种不适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市房山区石花洞怡梦园餐厅
(怡梦园餐厅)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7、北京奥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老北京炸酱面 )
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北京诚实惠民餐厅
(羊棒骨烩面)
当事人未定期维护及清理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冷藏、冷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北京市房山区爱绿家幼儿园
(两间房办园点)
当事人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北京文华食创餐饮有限公司
(文华)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1、北京莹盈副食商店
(莹盈副食)
当事人食品放置未隔墙离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2、北京晋北情缘餐饮有限公司
(百姓食堂)
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罚款0.1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13、北京琉璃河宏利肉鸭产销合作社
(京香鸭坊)
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4、北京雷旭明辉餐饮有限公司
(夏村早点)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5、北京嘉禾辰隆餐饮有限公司
(石楼早点)
当事人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未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6、北京十渡鑫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鑫顺餐饮)
当事人食品进货台账不健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17、北京首香餐饮中心
(正新鸡排)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8、北京茶余饭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轻食沙拉)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9、北京聚鑫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阿田大虾)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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