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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第4期)

2023-02-22 16:03: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第4期)。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第4期)

近期,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6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赵连波(南尚岗早点)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0.51万元的行政处罚。

2、北京福佳缘超市(坨头小吃店)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3、北京杰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石楼村早点)

当事人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未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4、北京郭师傅餐饮有限公司(蜀香家常菜)

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5、北京鑫诺餐饮有限公司(粥之道)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6、北京顺馨腾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永顺炸鸡)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2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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