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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布

2023-05-03 21:16: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陕西省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局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将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以“执法+普法”的模式,引导树立正确饮食消费观,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榆林市榆阳区某百姓渔府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榆林市榆阳区某百姓渔府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榆林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榆林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榆林市榆阳区某火锅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4日,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榆林市榆阳区某火锅店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府谷县某主题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府谷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府谷县某主题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府谷县某蔬菜水产门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2月8日收到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府谷县某蔬菜水产门市经营的油麦菜的检验报告(No:KCSP-202212-1240)。经抽样检验,该油麦菜中毒死蜱mg/kg实测值0.25,标准要求≤0.02,检验依据GB 23200.113-2018,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府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该批次油麦菜为府谷县某蔬菜水产门市负责人高某某于2022年12月11日采购,当日共购进油麦菜12斤,进价4.58元/斤,售价5元/斤,抽检人员带走6斤结算单价3元/斤,该批次油麦菜没有剩余。货值金额48元,违法所得48元。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未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有效的供货方资质和进货凭证,导致执法人员无法准确追溯到供货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元;3.罚款人民币2500元,罚没款合计2548元。

六、陕西某燃气集团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天然气报警器案

2022年9月28日,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陕西某燃气集团某有限公司销售的天然气报警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公司销售的天然气报警器报警动作值、报警重复性、标志项目不符合GB 15322.2-2019标准要求,依据《2022年府谷县报警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经查,该公司的库房内未发现抽检批次的天然气报警器,该公司共购入抽检批次的天然气报警器30台,进价为190元/台(含税),售价为300元/台(含税),其中执法人员抽检2台每台售价200元,30台天然气报警器(含执法人员抽检2台,被检2台)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为9000元,违法所得为254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49元,罚款人民币13500元的处罚决定。

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下一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全面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新成效。(来源:榆林市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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