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现将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餐饮服务中,从事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用具清洗消毒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也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二、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必须由本人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健康证明办理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按照规定流程办理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办理不收取费用。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办、伪造、使用假健康证明,一旦发现,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4日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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