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局工作部署,对辖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品牌连锁餐饮单位、美食城等社会餐饮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重点对原材料进货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操作间环境卫生状况、食品加工操作过程、食品贮存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现将检查问题通报如下:
1.北京博雅云香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5.8元,罚没款共计5085.8元。
2.北京国杰餐厅,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3.北京姐妹巫山烤鱼餐厅,当事人未能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待加工食品交叉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4.北京知味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在美 团开展经营活动,未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信息,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餐饮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直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5.北京旺香福顺过桥米线小吃店,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6.北京龙逸轩餐饮店,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7.北京格日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8.北京红泰来小吃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9.北京延鸿运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在美 团开展经营活动,未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信息,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餐饮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直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10.北京妫川百圣超市,当事人员工在后厨生产经营食品时,未按要求穿戴工作衣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来源:延庆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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