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
罂粟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是国家禁止在食品制作过程中
添加的物质
然而却有一些不良商家
为了牟取暴利,不惜违法犯罪
高新法院审结一起
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4年,被告人阿蒋经营“阿蒋调味店”
其间,阿蒋非法购进罂粟壳数十公斤
并销售牟利
2014年11月7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调味店进行了查处
并扣押罂粟壳7.5公斤
2015年7月间
阿蒋在明知被告人小强
是做餐饮生意的情况下
销售罂粟壳给小强
并用机器帮小强打成粉末状
小强在其经营的餐饮店
将上述粉末用于烹制菜品并销售获利
2015年8月5日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小强经营的餐饮店进行了专项抽检
同月19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出具的检验报告反映
前述餐饮店的烧菜香油中
含罂粟碱50.3ug/kg
同年9月8日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向前述餐饮店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要求立即停止非法添加行为
同时该局再次对餐饮店进行了抽样检查
包括烧菜香油和五香粉
当月16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出具的检验报告反映
前述餐饮店的烧菜香油和五香粉中
仍含有罂粟碱分别为107.5 ug/kg和13.7ug/kg
2015年9月8日
警察在上述餐饮店将小强抓获
当月10日
警察在上述调味店将阿蒋抓获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小强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即罂粟碱,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阿蒋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且在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7.5公斤罂粟壳后,继续从事销售罂粟壳的行为,属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上,判决被告人小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阿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有研究显示,长期使用含有罂粟壳或其提取物的汤料,会出现发冷、出虚汗、乏力、面黄肌瘦、犯困等症状,并造成人的注意力和记忆力功能衰退,严重时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出现内分泌失调,甚至导致呼吸停止而死亡。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应增强拒毒、防毒的意识,一般情况下,就餐后如果感到身体或意识有明显异样,可以及时向食药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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