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通报一批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10.15
1、北京香味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西域老马拉面),你(单位)存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1日前改正,给予警告。
2、北京南城香餐饮有限公司第六十分公司(招牌名称:南城香),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防虫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的规定,给予警告。
3、北京绝绝食品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安徽板面),你(单位)未设置专间或专区制售凉拌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的规定,给予警告。
4、北京晋南鹳雀楼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晋大碗刀削面米粉),你(单位)凉菜间未设置非手动式水龙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的规定,给予警告。
5、北京文韬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云韬麻辣烫),你(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及食品从业人员未佩戴发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的规定,给予警告。
6、北京兴邑鑫餐饮服务中心(牌匾名称:杭州小笼包),你(单位)食品从业人员未佩戴发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的规定,给予警告。
7、北京御园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餐饮第四分店(招牌名称:吊你胃口),你(单位)使用的汤碗未对其进行消毒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8、北京兴青艺洋煊餐饮服务中心(招牌名称:大西北清真牛肉拉面馆),你(单位)存在经营场所后厨卫生脏乱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4日前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9、北京望兴富达厨具商店(招牌名称:嘉年华面包坊),你(单位)操作间整体卫生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0、北京鲁美华餐饮服务中心(招牌名称:吴记包子铺),你(单位)操作间整体卫生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1、北京福得泉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牛记卤煮),你(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未保持后厨环境卫生整洁,后厨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未佩戴口罩发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12、北京紫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顺和园餐饮),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3、北京京都烟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寻味烟火),你(单位)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进行处罚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14、北京金华田园酒楼(招牌名称:金华田园酒楼),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15、北京双河北里尚城商贸有限公司(招牌名称:羊棒骨烩面),你(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未保持后厨环境卫生整洁,后厨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未规范佩戴口罩发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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