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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打击网络传销专项行动——致广大居民朋友的一封信

2022-07-21 14:23:37 来源: 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尊敬的居民朋友们:

你们好!

传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传统传销组织采取胁迫、拘禁等手段对参加人员进行人身及精神上的控制,通过对参加人员培训“洗脑”,使其丧失伦理道德、私欲无限膨胀,一些人被骗后走上了偷盗、抢劫、卖淫等违法犯罪道路,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网络传销是一种新型的传销方式,是传统传销的变种,其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互联网发展下线完成传销活动。网络传销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交纳入门费”,即让你交纳一定的资金或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才能获得“入门”的资格;二是“拉人头”,即加入后,让你发展其他人加入其中,形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和下线的销售业绩为计算报酬的依据。网络传销的具体表现形式为以“微商”“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爱心慈善”“旅游互助”“股票分红”“网络代理”“连锁经营”“直销”“推销实物”“众筹分红”“网络购物”“养老服务”等为幌子发展下线实施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传销组织以可获得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为诱饵,将其骗入传销组织,给社会、家庭、个人带来了很大的危害,一些家庭因此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国家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从事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大居民朋友要提高警惕,自觉抵制传销活动,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传销所谓的“高回报、零风险”是不可能的,而只有凭自己勤劳踏实的劳动才能取得成功。如果您发现了传销行为,或您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应当积极收集有关线索信息,包括传销活动的详细活动地点、传销人员尤其是骨干人员的住所、传销方式、计酬模式、宣传材料等,并尽快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社区居委会举报。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45、12315

我们希望您:认清传销危害,自觉远离传销,主动举报传销。

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

(责任编辑: 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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