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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北京苗草健康管理公司被处罚

2022-10-27 11:56:16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苗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

京丰市监处罚〔2022〕8089号显示,当事人日常从事美容经营活动,2022年8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草桥欣园三区2号楼1层1S03-2的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岳灵苗草”系列化妆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化妆品的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责任编辑: 崔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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