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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医疗美容广告发布行为的提示

2022-12-05 17:20:39 来源: 哈尔滨市场监管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有效维护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医疗美容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广告市场主体从事医疗美容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代言、发布等经营行为作如下提示。

一、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方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媒体类别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不得篡改核准的内容和擅自改变核准的发布媒体。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等管理制度,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医疗美容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着力解决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对以下违法情形予以重点打击:

01

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人为定义单一审美观,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与个人“懒惰”“贫穷”或“勤奋”“成功”等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02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做广告;

03

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04

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作保证性承诺;

05

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06

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07

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08

宣传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

09

对医疗美容服务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等作虚假或者误导宣传表述;

10

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三、不得以“种草”软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直播视频等形式通过互联网发布违法违规医疗美容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医疗美容广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身份之便,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网络直播等形式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全市广告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欢迎广大群众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涉嫌违法医疗美容广告线索。

(责任编辑: 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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